当全民健身成为时尚潮流时会员充值,健身俱乐部、健身房、健身私教工作室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今天,我们请来石良达律师来聊聊健身。
拿到卡后才发现不是所有的店都有游泳池
去年6月,市民何先生在一家连锁健身俱乐部的英东店花2200元买了一张健身年卡。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该卡可以在健身俱乐部的所有门店使用,健身俱乐部的温水游泳池可以免费使用。
然而,何先生去店里锻炼时,却发现英东分店的温水游泳池并没有对外开放。经查询得知,温水游泳池只对城南的会所开放。何先生要游泳,就得开车去城南分店。“我想找销售人员要求解释,但被告知合同没有规定每家分店都应提供温水游泳池。” 何先生说,他只能吃“哑巴亏”。
Q:在业务推广之际,我们经常会遇到“充80送2000”甚至“充1000送5000”等活动。如此高额的预付卡充值是否合法?预付卡的储值有限制吗?
答: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单张挂号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在实践中,合同条款一般由发卡机构事先拟定,在法律上通常称为格式条款。消费者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仔细考虑排除或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条款。
Q:因身体原因不能去健身房,可以向商家申请退款吗?
答:健身服务合同一般以一次性预付、限期销售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时间跨度长,波动性大。为了稳定客源,为了逃避责任,体育馆往往通过“最终解释权”。商户主”和“会员卡一经激活不退还”,消费者将被拒绝退卡。
《民法典》规定会员充值,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少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无效。上述明显限制会员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退卡退款。
Q:健身房管理不善,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转”的方式——将会员转至其他相关健身房,或私下调换会员进行私训。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退款吗?
A:消费者申请健身经营场所的健身卡,即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且唯一的场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房单方面关店、停业,构成违约,应为违约。擅自更换教练也是违约行为。健身公司单方面违约,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经营场所变更为其他健身场所或私自更换教练的,健身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退还剩余的健身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
瀛州晚报记者 王文杰